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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市1名男子涉嫌長期猥褻14歲繼女,少女不敢聲張,繼父竟變本加厲長期性侵,因少女母親撞見,不忍愛女被沾汙,因而報警揭發狼夫惡行。一審依刑法對14歲以上、未滿十六歲女子猥褻及性交罪,各判男子徒刑1年6個月、得易科罰金及徒刑2年,男子不服並上訴。二審改依刑法228條及兒少法,加重判刑4年6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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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指出,男子在98年11月與少女母親結婚,3人同住。自103年7月間少女滿14歲起,約每周遭繼父猥褻1次,少女慮及家庭關係及經濟因素,隱忍不敢聲張,半年間遭繼父猥褻得逞24次;繼父食髓知味,自104年1月起長達半年,約每周1次性侵少女。經少女母親返家撞見,報警偵辦。台中地院依刑法對14歲以上、未滿16歲女子猥褻行共24罪,判刑1年6月,得易科罰金;性交27罪,判刑2年。男子執意上訴,坦承猥褻及性交,但辯稱雙方出於自願及合意,與權勢無關,請求從輕量刑及緩刑。

但台中高分院認為,男子與繼女具親屬、教養間的關係,繼女由男子監督及照護,且繼女警訊指稱,繼父恐嚇「不能跟媽媽說,不然媽媽就會跟我離婚」,雖她都說「你不要用」,仍繼父繼續端午禮盒 酒逞獸慾,她因顧及家庭,而不敢反抗,又因害怕被打、擔心家裡經濟有問題,法官認定並非合意。(中國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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