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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解決周休二日新制「休息日」衍生出來的問題,勞動部允諾在4月底發出新函釋說明,這項函釋在昨(3)日出爐。針對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後,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時,勞雇豐原 海鮮吃到飽雙方可協商解除休息日出勤義務,或勞工可依請假規則請假,而請假後的工時計算將以「實際出勤工時」計算。



勞動部說明,勞雇雙方約定休息年菜外賣推薦日出勤後,加班工時應回歸母法,即便約定出勤工作2小時、實際工作2小時,工時應與工資相同,都以4小時計,而且這4小時仍要計入每月延長工時46小時限制。但若是勞工個人因素,在休息日請假者,則是以勞工當日的實際工時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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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如果勞資雙方同意在休息日加班,但勞工因個人因素自始未到工,或到工未能完成約定工作時數的時段,雙方除了可協商解除出勤義務外,勞工可按照事實原由依工作請假規則來請假。例如勞工請事假時,雇主免付請假時段的加班費,但勞工請病假時,雇主仍需給付半額的請假時段加班費。勞動部也補充,特別休假原則上應用在正常工時,但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好可以在休息日使用特休假時,「這也沒有禁止」;至於休息日如果遇到颱風停班時,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的情況下,工時、工資該如何計算,勞動部則回應,這還需要繼續研商。勞動法權威、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指出,勞動部在解釋休息日出勤工時的部分,還是離不開「做1計4」。他說:「其實這並不很合理,做1計4是規定在《勞基法》工資章節、不是規範工時。」他強調,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是避免過勞,如果休息日出勤工時也如此計算,會讓雇主實際能讓勞工加班的時數變少、想賺取加班費的勞工時數不夠用,這樣勞動部未來很有可能要放寬加班上限,以符合實務需求。前台北市勞動局長、律師陳業鑫認為,這項函釋只解決了一半的問楊梅 火鍋吃到飽題,「因為讓勞工休息日出勤的請假回歸請假規則,還是會出現完全沒有到工、卻能領加班費的問題」。他建議,勞動部應該要分兩部分來看,完全沒到工的情況,應直接協商解除出勤義務,而出勤後因個人因素未能完成約定時數者,再適用請假規則,才較為合理。(工商時報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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